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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老年代步车”任性上路 发生事故要担责
2025-03-14 11:52:30   
2025-03-14 11:52:30    来源:宁夏新闻网

 

  2025年2月17日9时41分,马某某驾驶四轮低速电动汽车,沿永宁县蓄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京青线1285公里蓄草路南五组路口处,在非机动车道停车下人后向南左转弯时,与单某某驾驶宁A号小型客车由东向西直行发生碰撞,发生致马某某受伤、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。当事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四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“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,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的规定外,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(三)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;”之规定。当事人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“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通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、文明驾驶。”之规定。当事人马某某负主要责任,当事人单某某负次要责任。

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八条规定: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。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,方可上道路行驶。但是,市面上大多数老年代步车因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,无法登记上牌,这也就意味着这些老年代步车是严禁上路行驶的。希望广大群众为了自身安全,做到不购买、不驾驶、不乘坐此类“老年代步车”。(永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)

【编辑】:张纡
【责任编辑】:任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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